兰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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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五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22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市经管站: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4〕170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五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各区(县)已认定的区(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可参加本次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

(二)申报的家庭农场必须符合《兰州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兰农字〔2017〕125号)规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三)已被评定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不再参加本次评定工作。

二、申报程序

(一)家庭农场申请

家庭农场向所在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

2、兰州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附表1);

3、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区(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文件复印件或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管理中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5、农场主及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6、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7、“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等相关证明复印件,或获得奖励、荣誉称号、奖牌、特色农产品等证书和文件复印件。

8、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9、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10、其他证明材料。

其中前5项为必需材料,后5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家庭农场印章)。

(二)区(县)初审

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申报家庭农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进行现场核实,无异议后填写《2019年第五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汇总表》(附表2),连同家庭农场提交的申报材料装订成册,由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以正式文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上报。

(三)市级审核

市农业农村局对区(县)推荐申报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核查后,形成初审名单在兰州市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满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三、申报时限

请各区(县)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农经处。

四、监督管理

 请各区(县)对前四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上报审核报告,我局将按照《兰州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兰农字〔2017〕125号)中第十四条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家庭农场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联系人:贾丽

联系电话:8811507(传真)     

电子邮箱: 824405745@qq.com

附表:1.《兰州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2019年第五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汇总表》



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18日

附件: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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