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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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兰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05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实际,制定了《兰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19日

 

兰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推进国家“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效节水灌溉农田、高标准农田、高标准梯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集中连片、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夯实基础、确保产能,依法管理、良田粮用”的原则。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制定本地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审批区县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核汇总上报区县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调度和统计汇总等。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辖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本区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申报项目,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实施计划,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指导竣工项目管护。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和国家玉米制种基地布局实施,把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接全省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提出重点建设区域,建立市级项目库,确定资金安排,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指导区县编制农田建设规划。

第九条 区县农业农村局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按照市局规划提出的区域布局、任务目标和重点项目,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县区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区县农田建设规划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项目库分年度建立,单个项目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区县农田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区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区县农业农村局在充分吸收省农业农村厅预审查意见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面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适时批复。

第十四条 区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本地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提出年度农田建设需求,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五条 区县农业农村局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区县农田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后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复。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区县由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保质保量实施好农田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原则上由乡镇政府履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对跨乡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确定项目法人。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督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工程监理单位由区县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招标确定。

第十九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一户一块田、一户一台地、一企一基地,耕地小块并大块的集约化、宜机化整理。

第二十条 参与农田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监理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相关招标公告由区县农业农村局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按照国家和地方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开展招投标工作,中标合同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法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其中:

(一)建设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具体问题。建设单位应依法确定测绘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并确保其提供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二)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对工程所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三)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明确项目监理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措施及监理人员,并报建设单位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定期向建设单位、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一)终止项目、调整项目面积3000亩(含3000亩)以上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变更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二)终止项目、调整项目面积3000亩(不含3000亩)以下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变更由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区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提交工程量复核报告;

(六)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六条 区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工程复核量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进行全面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并接受抽查。

第二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财政资金)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三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的对接,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农业农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四条 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监督评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项目监督评价,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评价,监督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区县级监督评价由区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

第三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市、区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农业农村局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为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实施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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