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部署要求,为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精准服务,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千员带万社”行动,以省级为单位重点培养千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服务万家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千员带万社”行动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创新辅导服务工作机制,着力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实行辅导员名录库管理制度,鼓励创建服务机构,丰富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公共服务供给,满足主体发展共性需求。各省份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和现实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规模,鼓励农业大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到2025年底,平均每个省份培养1000名左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为1万家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精准辅导服务;建立完善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入库辅导员人数达到3万名左右;鼓励引导各地创建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构建由“辅导员+服务中心”组成的基层指导服务体系,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强素质、外强能力。
二、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一)拓宽选聘范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经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指定或者聘任,从事组织建设、规范运营、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绿色发展、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工作,主要任务是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各地要在稳定现有辅导员队伍基础上,拓宽选聘渠道,将优秀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社企对接服务方的经营管理人员,农业乡土专家、种养能手、农技员,农业农村经济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社团组织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等,纳入辅导员选聘范围。根据选聘辅导员专业特长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可以分类选聘财务会计、市场营销、质量标准、绿色发展、信贷保险等专业类型的辅导员。
(二)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聘任、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辅导员的管理。要严格辅导员选聘程序,明确岗位职责,坚持选聘标准,灵活采取颁发聘任证书(版式参见附件1)等形式,确保聘任辅导员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和相应的履职能力。
(三)强化绩效评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聘任的辅导员开展绩效评价,综合考虑辅导员联系服务数量、服务对象质量提升、主体满意度等,合理确定评价指标,综合衡量辅导员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辅导员聘任、评优评先和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
三、建立健全辅导员名录库管理制度
(一)实行统一的辅导员名录库制度。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统一建立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辅导员名录库采取直报方式,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收录本级聘任的辅导员信息(见附件2),及时批量导入辅导员名录库。乡镇聘任辅导员的,可以由所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归集录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上一年度辅导员信息入库和数据维护更新。
(二)加强辅导员名录库应用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确定辅导员名录库管理员,按照《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操作指南》(另发),负责完成用户注册和系统模块绑定,应用系统账号密码由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发至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下发给辅导员名录库管理员。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合法合规使用辅导员名录库信息数据,掌握本地区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
四、鼓励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
(一)探索共建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是为主体提供便利服务的综合性服务场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可以新设,也可以由现有主体挂牌承接。鼓励各地采取购买服务、备案管理、挂牌委托等方式,遴选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涉农服务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共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
(二)加强业务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实行市场主导、自主经营的运行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引导其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个性化的发展需求,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并依据服务质量、运营规范化水平、主体满意度等,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备案管理、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
(三)促进规范发展。各地要结合实际,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工作指南、行为规范、价格公开、服务记录追溯等制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规范服务行为,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项目、服务方式、质量标准、验收考核、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保障措施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千员带万社”行动具体方案,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加强辅导员岗位培训。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梳理本省份开展“千员带万社”行动的经验做法和进展,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作用,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附件: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证书》版式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信息采集条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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