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农业农村局

nync.lanzhou.gov.cn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当前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市农业农村局修订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政府应当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内容

包括政府公开信息的分类和编排体系等。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22个类别。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每条政府信息包括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文件编号等内容。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将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同时结合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

1.“兰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网址:https://nync.lanzhou.gov.cn/);

2.新媒体平台(微信公众:lzsnyncj号);

3.兰州市农业农村局:(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256号;电话:0931-8889674、传真:884808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三)公开时限

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兰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256号;

邮政编码:73003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

咨询电话:0931-8889674(仅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事项咨询) 。

(二)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兰州市农业农村局政务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板块的“依申请公开”,在网上通过信息公开系统提出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现场申请。兰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三)受理程序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完整的,即时登记、编号;对要件不完备的,即时告知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2.处理。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答复。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4.收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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