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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之窗】行政机关查处涉刑移送案件的有关规定梳理(2021)

日期:2021-06-25

来源:农业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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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来源:农业执法

2021年7月15日实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新处罚法进一步完善了行刑衔接制度。但行刑衔接在实践中仍有不少问题待解。有的问题已有明确规定或共识,有的问题还存在分歧或需要进一步明确。本文对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1、向公安部门移送前,农业部门是否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处罚决定。

有关依据:2021年7月15日实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国务院令第730号)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三)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原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四)各级农业部门在查处农业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移送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农业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2、向公安部门移送后,在司法程序结束之前,农业部门是否能够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第一,向公安部门移送后,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并不违反有关移送的法律规定。第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种类,不能是罚款。可以是行为罚、申诫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第三,移送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这个时候的处罚内容可以包括罚款)。

有关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三)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第六条第三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后,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者在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需要使用已移送公安机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之后刑事判决之前,税务机关又以同一事实以偷税为由对同一当事人能否作出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2008〕行他字第1号)根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移送公安机关之前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罚金。税务机关在发现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后,不再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行为罚和申诫罚以外的行政处罚;刑事被告人构成涉税犯罪并被处以人身和财产的刑罚后,税务机关不应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3、移送公安部门并经司法程序处理后,农业部门是否应当作出行政处罚?

第一,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不宜再就当事人的同一违法事实作出与刑事处理性质相同的行政处罚。

在枣庄永帮橡胶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枣庄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第14号案例】中,裁判要旨指出,税务机关在发现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后,不再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行为罚和申诫罚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三,有犯罪事实并定罪量刑的,实践中也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新处罚法实施前)。如:2016年2月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上海福喜公司、河北福喜公司以及杨*、贺*等12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上海福喜公司和河北福喜公司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判处……。2016年7月1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和注册在河北的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司法审判结束后,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徐汇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了对“上海福喜案件”涉及的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和其上级公司欧喜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程序。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98.4万元、吊销和注销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对欧喜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罚款730.1万元等行政处罚。两公司罚款合计人民币2428.5万元。

第四,有关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后,刑事处罚不能代替行政责任中独有的责任内容。行政机关未追究行为人应当承担的相关行政责任的,可能导致不履行法定职责。如:在(2017)苏1302行初348号判决书中,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指出,对于责令违法者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且在违法者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后,再向违法者追缴费用这两项行政责任,不能为本案刑事责任所包含和吸收。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树木这种行政处理方式,更侧重于恢复性和教育性而非制裁与惩罚,其目的是要求违法者消除不良后果、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该行政行为的属性是行政命令而非行政处罚。被告和第三人将其理解为财产性行政处罚缺乏法律和理论依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第三人仲某某盗伐沭阳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253棵杨树的事实清楚,被告沭阳县农委应当对第三人仲某某作出责令补种盗伐253棵杨树株数十倍树木的行政处理决定。

有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法办[2014]17号)20.行政机关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能否再予处罚的问题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不宜再就当事人的同一违法事实作出与刑事处理性质相同的行政处罚。(14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四)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案件作出处理。(五)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国务院令第730号)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第八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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